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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失效) 北京市人民政府、北京卫戍区转发《国务院、中央军委关于调整国务院、中央军委交通战备领导小组及办公室领导成员的通知》和调整北京市交通战备领导小组及办公室领导成员的通知

京政发〔1983〕190号
1983-12-10
  1. [发文字号] 京政发 〔1983〕 190号
  2. [发布日期] 1983-12-10
  3. [有效性] 失效

(失效) 北京市人民政府、北京卫戍区转发《国务院、中央军委关于调整国务院、中央军委交通战备领导小组及办公室领导成员的通知》和调整北京市交通战备领导小组及办公室领导成员的通知

京政发[1983]190号

各区、县人民政府、人民武装部,市政府各委、办、局:

现将《国务院、中央军委关于调整国务院、中央军委交通战备领导小组及办公室领导成员的通知》转发给你们。

由于体制改革和人事变动,北京市交通战备领导小组及办公室领导成员作如下调整:

组 长 张 彭 北京市副市长

第一副组长 谢 才 北京卫戍区顾问

副 组 长 张思澍 市计委副主任

李润五 市经委副主任

万嗣泉 市建委副主任

王海青 市政管理委员会副主任

肖涤生 市财贸办公室副主任

梁继听 市农林办公室副主任

姜善智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

成 员 倪兴源 北京卫戍区后勤部副部长

张连生 市政工程局局长

李 峒 北京铁路分局局长

柯焕章 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副局长

倪益麟 市电信管理局副局长

李金昌 市财政局副局长

潘 峰 市物资局副局长

蒋浩达 市一商局副局长

王树德 市水利局副局长

李永寿 市农机局副局长

程 毅 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处处长

孔庆彬 城市建设总公司副总经理

梁武生 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副总经理

申广胜 市饭店服务总公司副总经理

办公室主任 李润五(兼)

办公室副主任 姜善智(兼)

倪兴源(兼)

吴德全(兼)

杨海津

荆永明

关于各区、县和有关局交通战备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的组织体制,仍按国务院、中央军委〔1981〕29号文件和原北京市革命委员会、北京卫戍区〔1979〕577号文件精神办理。燕山区要根据上述文件要求,成立交通战备领导小组及办公室。东城、西城、崇文、宣武四个区交通战备的组织工作,要按文件要求,尽快确定负责部门和联络员。

各区、县人民武装部是区、县交通战备工作的主要领导部门,参加交通战备办公室的人员不得撤回,并在其中积极工作。

各区、县交通战备领导小组成员的调整,要在一九八四年三月底前完成,并报市交通战备领导小组备案。

为便于交通战备工作的开展,经市政府、北京卫戍区批准,市交通战备领导小组改名为:北京市人民政府、北京卫戍区交通战备领导小组。市交通战备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由市经委代管。

国务院、中央军委关于调整国务院、中央军委交通战备领导小组及办公室领导成员的通知

国发[1983]144号

各省、市、自治区人民政府,国务院各部委、各直属机构,军委各总部、各军兵种、各大军区、省军区:

由于体制改革和人事变动,国务院、中央军委交通战备领导小组及办公室领导成员作了调整,现通知如下:

一、国务院、中央军委交通战备领导小组成员名单:

组 长 李 鹏 国务院副总理

副 组 长 张 震 中国人民解放军副总参谋长

金熙英 国家计划委员会副主任

赵维臣 国家经济委员会副主任

李 元 总后勤部副部长

成 员 陈璞如 铁道部部长

李 清 交通部部长

文敏生 邮电部部长

迟海滨 财政部副部长

李伯宁 水利电力部副部长

李纪章 国家物资局副局长

李 景 海军副司令员

何廷一 空军副司令员

张德修 总参谋部作战部副部长

崔 伦 总参谋部通信部部长

陈 超 总参谋部动员部副部长

崔 萍 总参谋部工程兵部部长

王子修 总后勤部司令部参谋长

李 伦 总后勤部军事交通部部长

小组的日常工作由张震同志牵头,会同金熙英、赵维臣、李元同志共同办理。

小组成员以后如有变动,由有关的成员单位的党组或党委确定接续人员,并报国务院、中央军委交通战备领导小组备案。

二、国务院、中央军委交通战备领导小组办公室,仍设在总后勤部,由军事交通部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。国家计委、国家经委、铁道部、交通部、邮电部、总参作战部、总后军事交通部,各指定一名司局级或师职干部兼任办公室副主任。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由总后军事交通部办理,重要问题由办公室正副主任共同研究处理。办公室主任、副主任名单如下:

主 任 李 伦 总后军事交通部部长

副主任 张振和 国家计委交通局局长

郑鹤鸣 国家经委交通局局长

房洪吉 铁道部计划统计局局长

李天柱 交通部计划统计局局长

解晓安 邮电部电信局副局长

徐新江 总参作战部副处长

丁玉柏 总后军事交通部处长

办公室负责人以后如有变动,由有关部门确定接续人员,报领导小组备案。

三、各大军区和省、市、自治区,有关交通战备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的组织体制,仍按国务院、中央军委〔1981〕29号文件精神办理。省军区(卫戍区、警备区)参加省、市、区战备办公室的人员不得撤回。领导小组成员如有调整,请将名单报国务院、中央军委备案。

铁道、交通、邮电系统属半军事化企业,是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,也是落实交通战备的主要部门,因此,应加强交通战备的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,以适应战备动员工作的需要。

国务院

中央军委

一九八三年九月十三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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